Page 6 - 拿粒橘考照班課程說明會_視訊電子書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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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試好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教學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




          保險經紀人考照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獨創法條結構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師資介紹  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【總則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條列式的保險法結構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節 再保險(§39~§42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紹


      課程說明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§41 無保費請求權                 教學方式  教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
        主講:寧克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§3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大特色  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再保險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保險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要保人               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色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§42 債的相對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始報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被保險人                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§40 無賠償請求權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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